過年前的一則『同志轟趴』雜交派對,讓我們一群朋友都緊張了起來。
雖然我們不是同志,但是我們有不少同志朋友。

看到新聞一播出來,大家就很自然地擔心『XX不在其中吧?』,然後大家一起笑開;『放心啦!並不是同志都會這樣做,這就像即使聽到援交的新聞,我也不會去擔心妳們在其中,是一樣的道理。』

我想,大家都朋友那麼多年了,你們應該也知道,我們是抱著什麼心情和態度在擔心你們。為什麼這一則新聞這麼震撼人心?因為裡面有超過五成的人,身上都感染了愛滋或梅毒,今天即使你們不去參加這場派對,但是在這個畢竟算是少數的圈子中,碰到危險的機率,還是比我們大得多。

我一向都不隱瞞我的立場。

對,我支持同性戀者,雖然我自己並不是同志。
但是這已經是普世人權,你們有追求屬於自己幸福的權利。

之前在立法院,我就曾經滿懷理想的,想去改動我們的民法親屬編;我想把所有『夫妻』的字樣都修正為『雙方配偶』,讓法律不管是用模糊的說法、或是嚴謹的界定,都不能排除同性婚姻的存在。對我來說,我並不是特別在乎同性戀的婚姻是否合法化,而是這樣的法律,在我看來,才是真正保障人權的立法模式。

很遺憾,我只待了九個月;而且我只是個國會助理而已,其實很無力;即使我覺得政治鬥爭很無聊,即使我覺得應該真正為法律的進步做點努力與嘗試。

拿這件『同志轟趴』的新聞後續發展來看,很明顯的,警方在處理這件案子時,就是比較『侵權』;而且就某些層面上來看,甚至是違法的。

警方懷疑同志吸毒,可以用驗尿的方式來檢驗即可,而不需要強制抽血。假如你懷疑的是他可能染有性病或是愛滋病,那也請直接據實相詢,否則假託驗毒之名,卻將血液送往性病防治中心篩檢,即使到了後來證明這些人的確身染惡疾,在法官手上,這些證據也將不被採納。

更重要的是,染病並不違法;警方不可以在檢察官都尚未偵查終結、起訴之前,就公開所謂的『染病人數』資料。警方秀習慣了,忘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維護人權與名譽,本來就應該選擇時機再公佈訊息;甚至這則資訊的公佈與否,也應該根據檢察官『偵辦不公開』的原則來進行。而不是三天兩頭就讓媒體公佈一下裸男排排坐的畫面。

政府不防治,事後再對染病者狠狠的劃上一刀,歸咎於他們的不檢點,彷彿深惡痛覺一般;一個標榜人權治國的國家,卻只有這樣粗暴的偵查體系與社會傳媒,著實是一大諷刺。

或許其中有人明知自己得了愛滋病卻仍然故意傳播病毒,是,沒錯,這一類的人就是觸法的,一定要依法加以懲罰;但是,若是自己根本也是無辜的,甚至是不知情的呢?在媒體的鎂光燈下,這和『公審』實在是沒有兩樣。況且,檢察官都還沒偵查、起訴,法官更是還未審判、定讞,我實在搞不懂,這些人憑什麼要在這個時候,受到不公平的責難。類似的『異性轟趴』,大概是『同志轟趴』的十數倍吧,怎麼不見媒體大肆報導呢?

說穿了,也不過就是一種媒體的賣點罷了。

否定同性戀者的人權爭取,和性病防治之間,並不是一個可以用等號相連結的。一個是人權問題,一個是衛生問題,位階根本不同。我甚至在報紙上讀到有些學者批評同志團體只知道爭取同志婚姻的合法,卻不知道要防範愛滋傳播,我聽了就一肚子火;我想到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之前呂秀蓮的『愛滋天譴說』、侯水盛的『同志結婚亡國說』都讓我覺得無地自容。一個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法律人,一個是立法委員,在公開場合講這些充滿政治味道、攻詰無知的話語,再一次的,將阿扁總統長久以來想建立的『人權治國』藍圖,給摧毀殆盡。

尊重人權,真的是一種素養,只有打從心底去尊重每個人的存在,才能看清楚人權真正的意涵。政客想把人權當作一種『政治手段』,一時的譁眾取寵或許精采,但是日子久了,你們將受到最嚴厲的唾棄。

台灣在法律上、政治上、社會意識上、文化上對於人的尊重,都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尤其是對同性戀者的尊重。即使努力了那麼多年,還是有人把同性戀當成一種疾病或是瘟疫,這點讓我覺得很無力。

同志們,請記住,也請繼續努力。
只要生而為人,在憲法架構下,我們就享有人的權利;因為我們是人,所以不分男女、種族、階級、黨派、地域、宗教,一律平等;就因為平等,只要我能愛跟誰結婚就跟誰結婚,那麼,你們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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