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文章無關政治傾向或是立場,只是我個人的認知與看法;
所以,分類上算是我個人的筆記與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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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不認同泛藍陣營集會遊行時候的部分訴求或是激烈手法,但是我也必須譴責民進黨在4月3日之後處理集會、遊行的態度與手段。

集會、遊行也是人民言論自由的一部份。過去的年代之中,台灣要舉辦各類型集會、遊行,都必須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之後,方可進行;這實在是對言論自由一種很重大的箝制與影響。

在大法官解釋第445號,已有明白的宣告:
『...針對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於這種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而這類『事前的集會遊行審查』,就是一種對言論、意見的『內容審查』,是必須受到最高度的法律授權、所保護的法益也必須非常高度,方可為之。而一般的集會遊行,都應該視為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的一部份,應該受到憲法高度保障。相對的,行政機關的審查權限就相對地減到最低。

因此,任何遊行集會的『申請』,都不應該在考慮其『內容』的狀況下被預先做任何的審核,或以此為准駁的依據。也就是說,今天即使是要在中正紀念堂宣導共產主義,台北市政府不能、也不該據此予以駁回申請。

行政機關當然還是可以管制遊行,但是只能針對遊行的方式、時間、路線做管制,這些管制是行政機關必須兼顧到其他民眾的權利而應該要做的管制與監督;而這種管制對於『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都是比較小的干涉。

所以,所謂的『提出申請』,只是一種『報備』,而不應該被解讀為『核准與否』。

也就是說『基本上只要向警察機關報備之後,在對其他人民權益最小的干涉下,就可以進行集會遊行。只有在訴求根本違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利進行駁回。』

那麼,什麼叫做『訴求根本違法』?簡單舉個例子,如果我今天要舉辦個『改造槍枝上街頭』的遊行活動,那麼在訴求上,就是根本違法,只有這種狀況下,行政機關才有准駁的空間。

4月10日國親提出的集會遊行很顯然的,並非『訴求根本違法』,甚至有其正當性。而在發生4月3日之後的衝突事件之後,國親也特別提出以糾察隊維持秩序、保證準時解散集會...等方案要來保證集會的順利,因此,北市府、警察局固然不應駁回他們的集會遊行申請,內政部、總統府也都沒有置喙的餘地。

民進黨籍的台北市議員竟然要以『罷免市長』為要脅,希望馬英九在今天下班前駁回該項集會申請,在我來看,這真的是一件荒謬至極、毫無民主素養、亦無法治涵養的行為。讓我不禁懷疑,民進黨真的已經完全失去過去的理想性,被政治鬥爭的手段取而代之。偏偏手段又十分拙劣...

若是在4月10日發生集會遊行的暴力事件,或是有任何的違法情事,都還有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在把關,警察只要嚴守行政中立,依其專業的執勤判斷,若真有鎮壓必要,當然也是責無旁貸。但是無論如何,不可以出現『事先的內容審查』。不能因為『有發生暴動之虞』,單憑事前的臆測或推論,就不讓人民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醒一醒吧!當年最爭取言論自由的一群人,為何如今變成箝制言論自由的劊子手?不管是多麼不贊同泛藍的手法、言論、理念,都不能用公權力去剝奪這些人說話的聲音。

用伏爾泰說的這句話來下個註腳:
『或許,你說的每個字我都無法認同;但是,我將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

一個人、一個黨要把名聲做臭,實在不能算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但是在有了權力之後,似乎會變得容易許多。『權力使人腐化』變成了一種原則,是否會有例外,我們還得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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