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了一封email,一則新聞,內容是有關於有人無照駕駛肇事,但是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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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不應該被稱做『審判』。

而是根本連進入審判程序都沒有,就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了。

(所以畫面上打出來的字幕根本就錯了,請搞清楚再把字幕加上去)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不起訴處分,我第一個念頭,認為有可能是因為被害人那方面,提供的證據不夠多、不夠直接所導致。例如:超商畫面,實在無法證明死者當時的騎車模式是正確的、肇事者應該百分之百負責...etc.



而無照駕駛,固然是一定要負行政上的責任(例如終身不得考照、罰款...等等)但是就刑事責任而言,假如死者家屬所提出的告訴是『殺人罪』,那麼,只要加害人向檢察官陳述自己絕對沒有殺人的故意、而且已經該注意的相當性義務、並且死者也應該要加以注意卻未注意...那麼,這樣子的『不起訴處分』當然就有可能出現。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反而認為這個檢察官或許是真的有用心在斟酌證據的。



因為處在一種所有人都認為『撞死人就是該賠罪』的氛圍之下,他敢做出這樣的不起訴處分,想必有他的理由。但是,我完全看不見新聞報導中有關於檢察官寫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理由的報導。我指的是起訴書所載的內容,而非由雙方口述的,所謂的『檢察官認定雙方都是搶黃燈』這樣的一句話。因為原、被告雙方立場的對立,即使同一件事情,也可能出現斷章取義,掐頭去尾的情況出現,(羅生門就是最好的例子)。新聞不可盡信,想知道真相,還是把不起訴處分書親自看過比較好。



有這樣的不起訴處分結果,我試著歸納以下幾點原因以及感想:



1.死者家屬提供的證據未能直接證明『殺人罪』的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未能針對『重點』進行攻擊。



2.肇事者積極地主張自己非故意、且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且死者當時也應該負有注意義務卻沒有注意 (當然,這些都必須要有證據,否則檢察官就是偏袒)



3.

a-被告辯護律師太強

b-原告訴訟代理人太弱

c-檢察官公正無私

d-檢察官隨便亂寫...



以上,都是有可能產生這個不起訴處分的原因。



以下,是我對這件案子的立場與看法。



1.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必須分開來看;行政責任是一定要承擔的(終身不得考照、罰鍰)但是刑事責任,必須要針對特定法條、提出正確、且與案情有『直接關聯性』的證據;也就是要有必要性、關聯性、正當性的證據,檢察官才有採納的可能。否則都只是在做白工。



2.由這個判決來看,檢察官並沒有否定這個車禍的發生,但是卻連起訴的機會都沒有,這一點我也覺得...的確有深入研究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的必要。不過我沒有看到不起訴處分書,也沒有看到雙方提出的證據,所以我無法在此下定論。其實,應該不只是我,我認為只要是沒有參與這個案件偵查的人,都不應該對片面的事實來下任何『定論』。



可以質疑,但是不可以一口咬定檢察官是錯的,否則,不就變成『提不出證據,但是卻憑著自己的確信,不斷說別人犯罪』的人一樣嗎? <--知道我在講誰嗎? :D



5.嘲諷並不是一種質疑,而反而可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確信』。嘲諷不但不能改變事實,反而可能傷害了真正無辜的人;尤其,是具有目的性地嘲諷。假如事後證明檢察官的確是對的,我不知道在畫面上加註那些字句的人,會不會、敢不敢向這位檢察官道歉?或許改編畫面的這位朋友是覺得不平而義憤,也或許是覺得說這些話很俏皮、很諷刺,但是對我來說,我覺得反而因此覺得很難受、沒有出氣的快感,也不會因此跟著義憤起來;反而,覺得『不理性的人在要求理性』,其實是在自打嘴巴。



無論如何....

幸好...幸好,法律還留了一條『再議』的途徑給死者家屬。死者家屬可以向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案件,應該是可以通過再議的。







我會很冷酷嗎?即使面對這麼不幸的一件事情...



只是,我還是很堅持:『錯多少,判多少;該負責的,一點都不能少;不該負責的,一點都不可以多』。身為執法者,代替上帝執行判生定死的工作,原本就應該這麼想才對。執法者也是人,有情緒、也有弱點,但是總是應該要比一般人多一點的熱情和堅持,來達到最理想的境界。



或許...等我考上了,再來說這些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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