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不是每個人都知道『東海劈腿事件』呢?其實這兩天新聞播得沸沸湯湯的,想不看到都難。

某位A男跑到了台大批踢踢BBS站上的『Hate版』,寫下了自己撞見了女友A女和系上的學長B男正在親密接觸的劈腿場景,當下心如刀割的痛苦與心酸;大概是因為趕搭上了『周侯戀』的新聞熱潮,這篇文章在短短一個晚上,達到了5000多封的留言回覆,大部分的人為A男打抱不平、更多的人指責A女劈腿、B男無恥;到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在現在資訊流通、取得簡便的網路時代,A女、B男的真實身分、資料、照片、甚至是研究所上課的課表,全部都被人公開在網路上。有人看似『仗義相助』要替A男教訓A女、有人聲明『痛恨劈腿』要在A女、B男上課的教室『相堵』。這下子驚動了東海大學的校長、學務長,也把一開始撰文的A男給嚇得皮皮挫,後來他承認這整篇文章都是杜撰的,但是對於隱私遭到公眾審判的A女、B男,或許已經造成了永遠也無法抹消的陰影了。

整件事情還有續集;播報這則新聞的陳姓記者,後來也成了眾矢之的。有人認為他未經求證、有人認為他只從BBS上擷取隻字片語就將整篇新聞放在頭條、也有人認為他沒有經過專訪就做這麼大篇幅的報導,有渲染之嫌...etc.。鬧到最後,記者大人也不高興了,發表了一篇聲明稿,意思是要所有針對他『不實的指控』趕快停止,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嗯...那篇聲明稿我看過了,我首先要說的是:追訴權是不能保留的,只有行使不行使的問題而已,這位記者顯然在這方面並沒有太基本的法律常識與認識。

『東海劈腿事件』的兩層發展,很恰巧地都和『名譽』與『言論自由』相關;最近正在念憲法,也因為自己之前的那場官司,特別注意到了在憲法上大法官做成與刑法310、311攸關的509號解釋文。

『名譽權』以及『言論自由權』都屬於人的基本權利,基本上都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但是,刑法的毀謗罪卻剛好是在這兩種基本權之間,要取一個平衡點、做一個中間的判定。事實上我們也都了解,這個所謂的中間界線是因人而異、而且是浮動的,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情況下、不同的身分,都會有不同的判定結果。

當兩種基本權互相牴觸時,該保護哪一項?

與生俱來的權利基礎,是應該比起『附加價值』的權利基礎更值得保護的;在法律上的取捨當是如此。換另一個方向來考量,箝制個人的自由,會比名譽權受到破壞,要來得具體、危險,因此人身的自由和安全,應該受到比較高度的保障。換句話說,同一個案件中主張名譽受損的一方,應該要負責主張積極、相關、且直接的事證,難度是很高的。

當然,名譽權也是基本權利,理當受到相當程度的保護;法律上對侵害名譽權做做偏向比較嚴謹的認定,大法官解釋第509號也是依循這樣的基本概念做出來的解釋。

我相信,許多『記者』都有被告毀謗罪的經驗,尤其是現在傳播業百家爭鳴的時代,為了獨家、聳動、有噱頭的新聞,標題或內文下得腥羶色已是家常便飯,在法院被告也幾乎是記者先生小姐們司空見慣了;只不過這些官司後來的結果,多半都是『不起訴處分』。因為每個人只要主張自己『確信』消息來源真實,且有『查證動作』(不論嚴謹寬鬆),就不會該當刑法上310~311條的構成要件;大法官解釋509號的作成,更是為這樣的要件下了一個最完整的註腳以及背書。

大法官會議解釋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因此,當記者、或是傳播言論者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的時候,唯一能給予約束與制裁的,就是『職業道德』與『輿論壓力』,偏偏這兩個最重要的力量,在台灣逐漸消失無形、趨於無力。

網路上的許多意見中,有個意見很特別,他在整件事事後的批評中,對於在台大批踢踢BBS站上的那五千多篇留言下了這麼一個註解:『這根本就是一個制度性的共犯結構』,我覺得挺有意思,也很認同這樣的看法。整體事件的惡化,或許並不是陳姓記者、也不是原文作者A男(或許A男行為事後來看的確可議),但是真正催化整件事情的,是高達五千篇留言的催化與鼓動。

大家總是鄉愿、一鍋熱,你罵一句、我批一聲,這跟『圍毆』是一樣的道理:『反正如果最後人被打死了,也不是我一個人幹的,大家都有份,責任大家一起扛。』以為這樣子想就可以減輕自己應負的責任,這樣的心態,往往就是動亂的起源。

古人云『謠言止於智者』,如今則是『真相止於智者』,智者都懶得跟愚昧的群眾攪和,卻忘記自己應該要秉持分享、引導、教育的義務,來回報這個社會。智者可能是任何人,因為『一個人是聰明的、一群人是愚笨的』,要當智者、愚者,端看自己從哪個角度去切入,或者是自己根本沒有任何角度、只有盲從。

當智者不難,但是要當一個敢高聲疾呼的智者就很難;跟一群憤怒的匿名群眾做制止、勸戒、引導的工作,的確就像是『在泥巴中和豬打架一樣』,你絕對是個輸家,而且什麼都得不到,除了滿身的泥巴。



到底應該怎麼做,我也還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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