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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希望與自己相愛相知的人攜手共度一輩子,而能在茫茫人海中找到鍾情的彼此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無論如何這都是值得祝福與期待的快樂。然而,一般人或許完全無法想像這樣的無上喜悅被龐大的阻礙給壓抑著、被排斥著、甚至詛咒著時,相愛的兩個人得加倍付出多少勇氣和毅力去相互撐持著緩步前進;前方或許永遠也找不到屬於兩個人的快樂天堂,一路上只能面對著永無止盡的脣槍舌劍、雨箭風刀。而這一切只因為這兩個相愛的人「性別相同」。
前幾天有個朋友問我:「你當初為什麼要唸法律系?」,我幾乎想也沒想的就回她一個很理所當然的回答:「我要維護公平、匡扶正義。」事實上才剛回答完,自己就笑了;笑的原因倒不是因為這個答案「太不著邊際」或是「自視清高」,而是「公平」或「正義」實在是很難以去定義的不確定概念。唸法律的人知道「公平」的狀態會隨著許多因素的影響而不斷調整,也都熟知一個基本的法律定則:「你的正義,不等於我的正義。」至此,所有的言詞辯論、理念攻防也才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

既如此,我實在無法想像一套法律經歷了數十年卻始終無法突破前進,畢竟標準日新月異,條文又豈可僵固不前?我更無法想像當人權保障被喊得震天價響時,歧視與誤解的氛圍仍然充斥在週遭的生活裡,而被視為理所當然。公平安在?正義何如?而法律若無法以其「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為最後依歸而與時俱進,那又有何戮力捍衛之價值可言?

因為如此,我不禁要問:為什麼兩個性別相同的人,就無法擁有合法的婚約訂定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基本人權」章節的「平等權」宣示。既如此,則中華民國的其他法律在憲法這樣的規定之下,除憲法另有規定之外,則不可有「以男女為分別」之條款存在;根據憲法規定:人民的權利一律概括保障。

既如此,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所出現的「男女」便應以符合憲法人民權利概括保障的真意,予以擴大解釋,即「婚約之約定非以一男一女為必要,而僅係以男女之稱概括全體人民」為解釋方向。其實民法「婚姻」章中的「男女」、「夫妻」等用語嚴格說來,都是一種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利的一種區隔;以及一種「多數凌駕少數」的粗暴心態。退萬步言,即使採用「擴大解釋」的方式不以法條之文意強分男女,但如此依然是忽略了少數「第三性」人民其基本權利之涵蓋與保障。

這是直接從憲法的立法精神與憲法規定著手,從現行民法上尋求突破點的看法。既然憲法明文規定了「一律平等」的價值觀點,自然也應該體現在人民締結婚姻的權利之上。

因此,法律有禁止同志婚姻嗎?其實並沒有,一切都是「解釋」的結果;而「解釋」應該是與時俱進的。

我的身邊有一群喜歡著和自己性別相同者的朋友,他們往往只能很壓抑地活著、愛著。壓抑讓他們總是自成一國,而自成一國的退縮卻讓他們容易受到誤解或是病痛的威脅。權利保障的光譜照不到他們的角落,理解而自然的祝福往往是他們不敢奢求的美好恩賜,我無論如何都無法看著他們而催眠自己「這個世界是公平而正義的」。

尤其是不應該從道德或是風俗的角度去面對這個命題,原因是道德與風俗的變動是最沒有道理可言的一種「集體制約」;單純地以身為一個「人」的固有權利為出發點,每個人都應該被公平地對待,也公平地獲得,而這僅僅是最純粹的正義。



延伸閱讀:本來就是你/妳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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