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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12年來的「瑕疵判決」,在2003年1月13日,被高等法院法官們『撥亂反正』台灣的司法體系正式朝「保障人權」的重要內涵邁出了象徵性的第一步。

歷任的承審法官,以及檢警調單位,要不是保持沈默,要不就是表達這個判決是「台灣奇蹟」的立場。當人權團體都為這個判決同聲叫好時,大家都在期待,最高檢察長是否會繼續提起上訴,當然,也有許多人希望他們見好就收。不過,重點就在於,「你覺得好,他們覺得不好」。所以事實上根本沒有什麼「見好就收」的客觀標準。

被害人的律師以及最高檢察長目前仍根據幾個點,認為有極大的爭議,例如:他們三人不約而同地供出兇刀有三種、以伏法的主嫌供出自己的弟弟...等等,不過我對於這些他們所謂的「證據」,可以合理的懷疑全部都是「刑求」下的結果,甚至所謂的「蘇建和三人為共犯、主嫌的弟弟負責把風、總共凶器有三種...等等」全部都是當年由檢警分配給蘇建和他們的「角色」。

過去的判決雖然經由四十多位法官來判決,但是全部都有瑕疵,而且是很重大的瑕疵,人命關天,他們應該要面對現在這一個判決。根據「罪疑為輕」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不足的狀況之下,即便那個犯人在事實上真的是殺人者(一個大前提:事實真相除了神與當事人之外,永遠沒有其他人知道) 你也必須推定他是無罪的。

那麼這樣的過失要歸咎於誰呢?歸咎於檢警調單位,在第一線的證據蒐集不夠仔細,甚至用刑求的方式要羅人入罪、為檢警調自己快速破案增加業績...這樣的想法與實務作法,實在才是最應該面對檢討、改進的。而各審級的法官,在過去的那個時代氣氛下,幾乎都變成「背書機器」,每逢重大刑案,只是為前一審法官做「背書」的工作,無怪乎現在出現這一號判決,會被許多法官視為「台灣奇蹟」。

不過,之前的無罪判決有沒有什麼不好的地方呢?有。那就是造成了台灣司法判決的不安定性,以及全台灣人民長時間以來的法感情,當然更會影響到台灣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度。

我是覺得,應該這樣來想,這一件案子凸顯了台灣的司法體制的確正在努力的改革,而且法官們也越來越謹慎判決,檢警調單位也應該趁這個時候自我檢討,在要求法官「速審速決」的時候,也應該要求自己「具體蒐證、絕不刑求」,切實的遵守證據法則。司法的改革,並不是單靠一個判決就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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